关于工伤,这些原则你得懂!潮州社保代理,潮州社保代缴


2020-08-31 09:24:32   129次查看   信息编号:20184146362  举报该信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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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实际的工作生产过程中,很多事故的发生是因职工的违章行为导致的,而在这样的情况下到底能不能认定工伤?
1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
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,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,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,即不管用人单位是否有过错,都须依照法律、法规对受伤害的职工承担责任,不因无过错而免责。
其中,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,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政策规定共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;
未参加工伤保险的,由用人单位按政策规定支付工伤。
工伤职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实行无责任补偿原则

2无责任补偿,又称无过失补偿,是指工伤事故发生后,无论职工在事故中有没有责任,都应依法得到补偿。
这是工伤保险的一项特殊原则,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。
工伤事故具有严重性、不可避免性和不可逆性,不能单纯追究个人责任。
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遇到事故伤害,不仅身心受伤,而且会影响和中断正常的经济收入。
实行无责任补偿,能够保障职工在工伤事故发生后获得补偿,不会因责任问题影响本人及家庭的正常经济生活。

3特殊情况下受伤实行“工作原因”推定原则
“工作原因”是认定工伤的核心要素。
但很多时候,职工受了伤害,由于缺乏证人、证据等客观情况,是否因工作原因不清楚,如果不予考虑,职工权益将受到损害。
为了更好地保障职工权益,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,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,以及因工外出期间受到伤害等情况下,可适用“工作原因”推定原则,即在排除所受伤害是非工作原因的 情况下,推定职工所受伤害是因工作原因造成的,应认定为工伤。
这3种情况下受伤不得认定为工伤

4根据《社会保险法》第三十七条和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六条的规定,有三种情况不得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:
故意犯罪的;
醉酒或者吸毒的;
自残或者自杀的。
在这三种情况下,职工虽然在工作中伤亡,但其伤亡与工作不具有因果关系,其行为具有主观故意性和社会危害性,应由职工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,不属于工伤保险保障范围。
根据以上内容,能够快速判断大部分工伤认定问题。
当然,现实情况十分复杂,
不能完全 “对号入座”,
在复杂疑难的情况下,还需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。
我司简介:
骏伯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,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《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》及《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》,并具有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核准的《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》。
骏伯人力集团具有人力资源服务外包、人才租赁劳务派遣、业务外包、社保及公积金事务性管理、员工补充福利计划及高级猎头等核心产品。截止到目前,骏伯已为数千家大、中型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,其中包括位列世界500强的知名公司。
全国333个城市:陆续建立了以广州、北京、上海、深圳为中心辐射全国的333个网点,网点遍及中国大陆所有31省市,是中国网点覆盖全广东21地市及中国大陆31省市的人力资源外包供应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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